申请和评审程序为:财政部根据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所属普通高等学校上一年的全日制在校本专科生人数,于每年9月1日前确定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所属高校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财政厅(局)会同教育主管部门按照国家奖学金推荐名额,确定各高校的国家奖学金的推荐名额;各高校学生将个人的申请材料于每年10月1日前提交给所在学校,由学校在限额内等额评审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推荐名单及有关材料按照隶属关系分别报送中央主管部门或省教育主管部门审核,省财政部门复核后报财政部备案。
最后,由财政部确定国家奖学金预算,并在一个月内将国家奖学金预算下达给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厅(局)。各中央主管部门和省级财政厅(局)通过省级教育主管部门将资金拨给高校,由高校统一发放给获国家奖学金的学生。
为保证国家奖学金评审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性,《国家奖学金管理办法》还规定了具体的监督和检查办法,包括国家奖学金评审名单要向全校师生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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